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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05 16:10

2018—2019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夯实安全基础管理,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为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工程各方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控:(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签字盖章。(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制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3)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是否要求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等。

2.排查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企业要依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限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隐患分类统计,分析突出安全风险,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3.注重风险防控。认真落实《四川省建筑施工行业标本兼治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工作方案》(川建质安发〔2016〕796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施工升降机每次不得超过8人(包括司机),且不得超过允许限载量;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作业面上人员不得超过8人;高处作业吊篮载人不得超过2人等特别措施。强化危大工程公示制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实施处罚。

(二)持续巩固2017年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巩固2017年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认真做好“回头看”,并结合2017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2018–2019年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继续加强以下内容:

1.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2.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架体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架体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三)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后续处理相关工作,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复核并上报省厅复核情况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省厅组织复核。对所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由省厅按照规定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严执法,重处罚”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处罚力度。对经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本市事故企业,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中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严格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事故发生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等级和性质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号)对事故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并公布。

4.公开事故查处情况。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收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报省厅审核后,按规定解除督办。特殊情况下不能完成的,要向省厅作出书面说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信息工作。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每月25日报送本地事故总结分析报告及后续处置情况表,住建厅将在月末对各地抄送汇总及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公布联系人、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将实施方案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局。

(三)注重预防为主,强化督查执法。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视同发生事故严肃追责”意识,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各企业更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对现场项目班子履行安全责任进行检查和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2个月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进行约谈及通报。 

(四)突出整治重点,注重治理实效。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施工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着力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二是重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三是重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实现安全发展。 

(五)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提升。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果。  

(六)严格信息报送。省厅将于5月底前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信息平台,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之前要将本地区信息平台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上报市局。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表格及相关情况在信息平台上填报,省厅将按季度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孙晓蓉电话:0839—3260173

邮箱:735271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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